民法考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大不同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这个小考点,在公基和常识考试的过程当中,虽然难度不是特别大,但是还是要明确的区分开这两个名词的概念,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务员考试的过程当中宣告死亡比宣告失踪的考到的更多一些,因为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效果相对来说更复杂一些,下面就带大家去学习这两个法律名词。
宣告失踪指的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1)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2)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人替失踪人缴税、还债、要债等。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1)宣告死亡的条件:①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2年;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所以宣告死亡的条件情况比宣告失踪的情况更复杂一些,要注意去区分。同时在宣告死亡中需要注意的情况是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对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①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②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那么如果宣告死亡的人又重新出现这些关系又有哪些变化呢,①身份关系: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②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者也有明显区别:设置目的不同:宣告失踪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避免其财产受到损害;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解决因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不确定状态的问题。
下落不明的期限要求不同:宣告失踪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而宣告死亡则要求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在特定情况下,如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则不受此时间限制)。
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则有严格的顺序限制。
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则通常为1年(在特定情况下为3个月
【例题】甲被宣告死亡之后,其妻子乙改嫁于丙。1年后乙得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应( )
A. 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视为自行恢复 D. 并未自行恢复
【答案】D
【解析】根据上文知识点的学习我们知道,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如果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上文的案例中,乙已经再嫁给丙,因此与甲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此本题答案为D。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虽然难度不大,除了以上的知识点区分之外,同学们还是要靠真题去巩固夯实基础,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希望广大同学们能利用所碎化的时间去积累更多的基础知识,才能在公基常识的模块中更有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