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共基础知识

首页 > 安徽事业单位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500题解析-法律(2月28日)

安徽华图 | 2024-02-28 15:17

收藏

  【答案及解析】

  1.D【解析】本题考查假释。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社区矫正在我国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或考验,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或考验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因此,选择D选项。

  2.A【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特征。刑罚的特征有:严厉性、特定性、法定性、单一性。公正性不是刑罚的特征。因此,选择A选项。

  3.A【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题中李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因此,选择A选项。

  4.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因此B项错误,甲在狱中可以写自传,但是不享有发行出版的权利。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A项正确。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劳动改造,C项正确。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在主刑执行完毕被释放以后再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项,甲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5+2=17年,D项正确。因此,选择B选项。“

  5.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主观方面。A项,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B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C项,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D项,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本题中,何某明知自己枪法不好,并且注意到了猎物旁边的小孩,仍然开枪,导致了小孩的死亡。何某对小孩的死亡采取了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因此,选择C选项。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