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第二批人民调解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消费维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构建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长丰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人民调解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介
长丰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2023年3月由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丰县司法局、长丰县人民法院、长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办公场所设在县南部政务中心,旨在为消费纠纷提供快速、便捷的解决渠道。
二、选聘范围
市场监管、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等系统推荐的具备消费纠纷调解经历的退休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荐的具备消费纠纷调解经历的人员;其他具备消费纠纷调解经历的人员。
三、选聘条件
(一)人民调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无不良行为记录;
3.身体健康,具有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
4.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5.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6.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能够掌握运用电脑和新媒体。
(二)下列人员不得聘任为人民调解员: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人员;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被辞退的国家公职人员或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的人员;
5.违反管理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及解聘的人员;
6.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不宜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情形的。
四、选聘程序
(一)选聘方式。申报人填写《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推荐表》(见附件)。
(二)资格审核。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核并确定初选人员名单。
(三)信息公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初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确定人选。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确定最终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任期限。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聘用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颁发聘书,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五、报送时间。申报人于2023年 7月31日前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寄递或直接送至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联 系 人:王淑华
联系电话:66681664
地 址:长丰县水湖镇吴山南路与南一环路交叉口政务中心18楼1806室
长丰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
原文标题:长丰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第二批人民调解员的公告
文章来源:长丰县人民政府(原链接MD5:cf8f1fb49511cd42b0bd0ca5210ec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