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民事主体参与的民事法律活动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四种情况,三支一扶考试法律部分常常以案例的形式考察该考点,这要求我们不仅要识记四种效力的概念,更需要结合案例分析内在逻辑。
一、有效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发生法定效力,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之相反,且自始不发生法定效力。分析一行为是否有效,从主体、意思表示和内容三方面对比来分析更为简便。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有效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考点点拨】主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年满16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且精神正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之相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实施的则无效。(6岁的小孩儿独自买辣条,该行为无效)
意思表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效,反之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则无效。(注意:意思表示应为双方,才能决定有效无效,结合“阴阳合同”。)
内容:合法且合乎公序良俗的有效,反之无效(走私枪支弹药毒品的行为因违法所以无效)。注意:内容若为恶意串通亦无效:A和B公司签订合同,恶意串通打压C公司,该合同无效。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字面理解,效力待定不知是否有效,有待第三人来确定。
【考点点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符合年龄和智力,则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定效力。(初中生攒零花钱买手机,花钱给主播刷大额礼物等等行为。)
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该行为效力有待于被代理追认。(我托你给我买瓶可乐,你给我买了“雷碧”,我想喝“雷碧”尝鲜,该代理行为就有效,我就付钱给你,反之无效,不付钱)
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瑕疵(多为意思表示上的瑕疵),需要诉讼或者仲裁,行为撤销之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分为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和胁迫四种。
【考点点拨】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有效,虚假的意思表示为无效,若一方真实一方虚假(误会、欺骗)即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商品卖错价格(重大误解)、趁人之危订立合同(显失公平)、威逼利诱(胁迫)等等行为均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该瑕疵行为被撤销之后,自始至终都无效:A受B逼迫与之结婚,婚后去法院撤销婚姻,撤销之后,A档案上会显示“未婚”而非“离异”,即使带俩娃。
【试题练习】(单选)独自打工的小明16周岁,以1500 元在明星义卖会上买该明星使用过的演出帽子,市价约 300 元,事后小明觉得帽子价值与价格不符,很是后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交易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合同
B.交易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合同
C.交易无效,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交易合法有效
【答案】D。解析:A、B 两项说法不正确。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明星义卖会上出卖明星用过的物品,是明码标价,且由于粉丝追捧等原因,往往价格较高,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C项说法错误。《民法典》第 18 条规定:“成 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项说法正确。小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交易合法有效。故本题答案为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