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单选:甲国马戏团带着动物明星欢欢来中国演出,因管理人员看管不力,欢欢逃脱被中国公民王某捕获,王某将欢欢卖给定居于中国的甲国公民琳达。现甲国马戏团在中国某法院起诉,要求琳达归还欢欢。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我国法院应如何认定本案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A.因为逃脱、捕获和买卖行为都在中国,所以适用中国法
B.因为两个都是甲国人,所以适用甲国法
C.因为两个都是甲国人,所以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D.马戏团和琳达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以外的法律,法院应当准许
【答案】本题答案选D。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知识。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甲国马戏团在中国某法院起诉,要求琳达归还欢欢,属于动产物权变动争议。当事人为甲国马戏团和琳达。琳达通过购买取得获得欢欢,且欢欢在中国,故“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为中国。所以,当事人甲国马戏团和琳达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若两者没有选择的,适用中国法。因此,A、B两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说明当事人意思自治达成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比较广,可以选择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的,也可以选择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的。本题,选择甲国法和中国法以外的法律裁判是可以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D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题中,因为琳达定居于中国,可见,被告在华有经常居所地,本案应由琳达经常居所地法院管辖。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
知识深化:
1.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2.经常居所地,源自“惯常居所”这一概念,是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原则相妥协的产物,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采用,同时也被普遍使用于众多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国内立法之中,但缺乏统一性的定义。在中国,系指除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以外,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2010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经常居所地作为新的属人法连结点而作了详细规定。
3.法律适用条款是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买方或卖方国家的法律或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商业惯例。在选择方法上可以有以下几种:
(1)单一选择。即在合同中明确指明合同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本国的或外国的)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2)多边选择。即规定整个合同受一国法律管辖、特定条款受另一国法律管辖。
(3)无准据法。即当事人法。合同中规定,合同除受其本身条款约束外,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或由于某种原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为当事人寻求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特别是当某一特定法律很明显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时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卖方是给合同以实质履行的一方,因此在双方未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按照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多适用卖方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