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一、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是对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五、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否则,简易程序就失去了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