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所有权取得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取得方式:
生产、收益、先占、添附(如附合、混合、加工)没收、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国有化
(一)先占
1.概念: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2.具备要素:
①无主动产:标的物为无主物
②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二)善意取得 ( ★ ★ ★ 简答:概念和条件、论述)
1.概念: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2.具备的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
(2)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善意取得的财产已发生物权变动
3.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稳定商品交换的秩序、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
4.法律效力
①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② 原动产上的权利消灭
③ 让与人对原所有人负赔偿责任
5.适用
①动产与不动产都适用
②法律禁止流通的不适用
③无记名证券适用,记名证券适用
④盗赃不适用
⑤遗失物、隐藏物、埋藏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三)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遗忘或丢失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动产
2.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①通知、交存与招领义务
②保管义务
③必要费用、赏金请求权
④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
注:不归拾得人所有
案例
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周某捡到,并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
[问题]1.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案例15
许成的曾祖父为清朝一官员,本留有很多家产,后经几次战火以及“文化大革命”,到许成手上仅遗留下宅院一处。1984年,许成因举家搬迁到县城居住,将宅院以1500元卖给侯田。1990年,由于修建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迁古宅。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厅地面石砖时挖出一坛清乾隆年间的银元宝,共55锭。许成闻讯后立即找到侯田,称此元宝乃其曾祖父所埋,应归还给他。侯田则称,此房他已买下,是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应归他所有。许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侯田归还元宝,同时许成还提供证据表明此房确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证明元宝也为其曾祖父所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元宝属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一律归国家所有
[问题]此元宝到底应归谁所有?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1.买卖
2.赠与、互易
3.继承遗产
4.接受遗赠
5.征收
6.其他合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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