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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民事权利能力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6-08-2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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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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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世界各国:第一类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

  第二类是规定从受孕时开始

  2. 我国: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3. 胎儿: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 (先了解,在“继承”中详述)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了解)

  1.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

  2.死亡的方式: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案例: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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