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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民事法律事实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6-08-2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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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民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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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二)客观事实与法律实施的区别:

  客观事实是指基于客观情况产生的事实,如属于自然现象的日出日落、刮风下雨,属于人的活动的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属于人的无意识的打鼾、打喷嚏、梦游、呓语,以及爱情、友谊都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和行为

  1.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其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例如:人的出生、死亡,物的灭失。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权利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的持续占有,权利的不行使(如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积极行使请求权)、不当得利等,都属于事件采集者退散

  2.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例:甲因过失导致乙死亡,则乙的死亡对甲和乙而言分别是()

  A.事件、事件

  B.事件、行为

  C.行为、行为

  D.行为、事件

  答案:D

  (二)对行为的分类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条件,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意思通知(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的行使)、观念通知(承诺迟到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等)、感情表示等

  3.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一般包括:先占、生产、收益、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创作作品、侵权行为以及作为债权表的给付行为(如交货、付款)

  总结: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为事实行为,继受取得方式为法律行为

  ①事实行为不以内心的意思为必要,因此区别于法律行为

  ②自然事实与事实行为之间的区别

  自然事实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如人死亡的自然事实,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某种后果的行为的,这表明事实行为本身具有人的意思因素,只不过这种意思不表示出来罢了。

  例:属于事实行为的有()

  A.结婚登记

  B.无因管理

  C.侵权行为

  D.表见代理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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