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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简答题及解析16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6-03-03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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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简答题及解析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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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简述合同解除的概念及特征。

  答: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的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解除的合同须为有效成立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存在解除问题。可撤销的合同,经当事人主张撤销后,自始无效,亦不属于解除。

  2.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的条件。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者的条件不同。

  3.合同的解除要有解除的行为。除双方协议解除外,具备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时,合同还不能自动解除,须经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解除合同。

  4.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可以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合同关系溯及成立之时消灭。这是解除不同于免除、抵销、混同等合同终止事由之处。

  2、简述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答:法定解除,是指具备法定解除条件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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