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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简答题及解析14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6-03-03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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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简答题及解析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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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效力。

  答: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其成立条件有: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不享有债权或享有的债权未到期,均不发生代位权。

  (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代位行使。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可以行使而不行使,即为怠于行使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通常表现为,债务人既无力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又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5)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如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履行,更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之债权。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

  (1)对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但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效抗辩权),均可对抗债权人。

  (2)对债务人,其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3)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对此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

  2、简述合同保证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保证具有以下特征:

  1.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3.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从属性,是指保证以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债务无效或变更、消灭,保证也随之无效或变更、消灭。补充性,是指保证人只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主债务到期但未出现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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