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简答题及解析12
1、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其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即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基于同一个合同而产生,且双方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
(2)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如对方当事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债务,即不得拒绝履行自己承担的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其效力在于,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如对方履行了其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消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一方应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2、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后履行的顺序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或届满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是指不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包括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导致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消灭,而是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因此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产生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履行或适当履行了合同债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此外,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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