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简答题及解析2
1、占有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答: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特征:(1)占有的标的物仅限于物。(2)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类型:(1)依占有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或依据,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根据占有手段,无权占有分为暴力占有与和平占有。(2)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3)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2、简述债的种类。
答:(1)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根据债的发生根据,债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根据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可将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问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
(5)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6)主债和从债。除上述分类外,债还可以按其他标准分为主债和从债、货币之债和劳务之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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