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法干警民法试题

首页 > 政法干警 > 考试题库 > 民法试题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简答题及解析1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6-03-03 09:43

收藏

  安徽人事考试网消息:2016安徽政法干警公告预计8月份发布,距离考试还有段时间,为了帮助广大考生积极备考,安徽华图为您准备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相关练习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6安徽政法干警交流群:419612522。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anhuihuatu),微信回复“资料”免费下载海量备考资料!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简答题及解析1

历年政法干警考试题演练尽在砖题库】 

 1、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答: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包括以下各项: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以后,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交给其占有的财产,在此之前债权人无权留置。

  3.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包括:

  1.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32条,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物权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4.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简述留置权人的权利。

  答:(1)对留置标的物的占有权。当其留置物被第三人侵夺时,留置权人有权通过占有物返还之诉请求返还。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物权法》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内,享有收取留置物的孳息的权利。

  (3)必要使用权。从原则上说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不享有使用权,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出于保管留置物的需要留置权人可适当地使用留置物,此外经债务人同意,留置权人也有权使用留置物。

  (4)拍卖、变卖权。留置权人在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5)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有权就留置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https://ah.huatu.com/)消息,为了帮助广大考生积极备考安徽政法干警笔试考试,安徽华图为您整理发布2016安徽政法干警笔试考试备考资料和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6安徽政法干警交流群:419612522。

  ——相关阅读——

  2016安徽政法干警笔试考试备考信息

  2016安徽政法干警笔试考试推荐图书

  2016安徽政法干警笔试考试面授课程

  2016安徽政法干警笔试考试网络课程

  2016安徽政法干警笔试考试公告 职位表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