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题库: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简答题及解析3
5、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答: (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
②出资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之处。
③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但租金并不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实际上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出租人应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是融资的代价。④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其中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其他自然人和法人;承租人一般应为法人,而不能是自然人。
⑤租赁物交付方式的特殊性。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无须亲自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而是由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
⑥瑕疵担保责任特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出租人是按照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且租赁物直接由承租人验收。因此,出租人一般不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承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
⑦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具有特殊性。承租人可以选择返还或者留购或者续租方式。
⑧对第三人责任的特殊性。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⑨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和要式的合同。
6、简述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答:(1)承揽合同的概念。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台同。
(2)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承揽合同是以一定的工作完成为目的。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务。
②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并由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其必须具有特定性。
③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④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与性。承揽人必须依靠自己的技术和设备,通过自己的独立劳动来完成定作人要求的工作,而不能将其主要工作转移给他人来完成。
⑤承揽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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