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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练习4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2-08-3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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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练习4

  16.甲伪造了一份乙向甲借款24万元的借据,并仿冒乙的签名,用私刻的乙的印章在借据上盖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24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该伪造的借据及其复印件,法院据此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24万元。乙不服,提起申诉,最终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

  A.妨害作证罪

  B.诈骗罪

  C.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构成犯罪

  D.票据诈骗罪

  17.贾某为牟利,在其所在乡的各村采集血液,然后卖给血站。某医院多名患者因输了贾某采集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以致感染严重疾病。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

  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

  C.医疗事故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18.甲公司是一大型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资产占30%,其他私有资产占70%,王某是上级委派到该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平时利用职务便利,向公司虚报开支,骗取数万元。对王某的行为定性,正确的说法是( )。

  A.因为是混合所有制单位,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B.因为是混合所有制单位,所以王某骗得的数万元中,30%按贪污罪定罪,70%按职务侵占罪定罪

  C.尽管是混合所有制单位,但因为可以视为是在国有单位使用中的其他财产,所以整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D.这是一种特殊的贪污形式,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即可

  19.张某是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一次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大量外汇被骗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张某的行为构成( )。

  A.滥用职权罪

  B.玩忽职守罪

  C.非法经营罪

  D.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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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下列行为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有( )。

  A.某国家工作机关人员在不了解对方资信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经济担保,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B.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未经调查,盲目同无资金来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单位损失严重

  C.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供方提供的质次价高的产品,未经检查而自行同意接受货物,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

  D.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对方签订购销合同,但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练习4参考答案

  16.C【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甲的行为是伪造证据,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构成犯罪。

  17.A【解析】本题容易混淆的是A项和B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是指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法规,未经有关机构许可,擅自采集、供应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本题应选A。

  18.D【解析】是否构成贪污罪,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国家授予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占有财物的行为,而不是看所占有的财物是否是公共财产。将行为人一个行为根据对象所有权性质不同分开定罪的做法违背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将混合所有制单位中的私有财产看作是在国有单位中使用的财产,更是没有根据的。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19.B【解析】张某身为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列。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主观上是过失。后者主观上是故意。

  20.A【解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上要求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选项B中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选项C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主体上就不符合本罪的要求。选项A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不负责任,在不调查对方资信的情况下就给对方提供担保,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而选项D之所以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原因不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疏忽,而是意外事件的发生,所以选项D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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