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卷2
6.口头遗嘱属于( )。
A.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B.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C.要物民事法律行为
D.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7.在保证担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
A.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
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
C._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两年
D.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不受此限制
8.下列关于赠与合同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A.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B.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C.赠与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
D.赠与合同是多方法律行为
9.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其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B.债权人须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
C.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D.就因此所得到的利益,代位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辅导课程】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培训辅导 (面授)
【视频课程】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培训辅导 (网校)
【资料信息】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题
10.下列能够发生抛弃效力的是( )。
A.将废旧电视扔进垃圾站
B.抛弃婴儿
C.将房屋闲置
D.将土地撂荒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2参考答案
6.A[解析]本题考查口头遗嘱的概念。解决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口头遗嘱的概念及特征。掌握了这些内容,解题就相对简单了。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必须依照一定方式实施,可以把它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要式行为的方式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履行登记手续等。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即可生效。《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据此,应选选项A。遗嘱属于单方行为,其成立也谈不上交付遗产,口头遗嘱的生效以立遗嘱人死亡为前提,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并非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7.B[解析]本题考查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只要我们掌握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各自的特点之后,应该说是能够答对此题的。当然考生在平时应当多注意对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对比。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本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即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8.B[解析]本题考查赠与合同的性质,考生首先要分析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然后针对各种权利和法律行为看能否对号入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能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赠与合同分为附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和不附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故排除A项。《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只要是合同,就不可能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与单务合同不是一回事。
9.D[解析]略
10.A[解析]本题考查抛弃。关于抛弃的问题,我们应该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抛弃要求不同;抛弃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抛弃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故抛弃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抛弃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只向特定人为之,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具有抛弃的效力。但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抛弃动产则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限。
【辅导课程】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培训辅导 (面授)
【视频课程】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培训辅导 (网校)
【资料信息】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题
关注安徽华图官方微博,第一时间了解更多招考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