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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练习题10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2-08-28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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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练习题10

  46.关于民法的特点,下列何种说法正确(  )。

  A.民法是权利法,它只保护法律加以确认过的权利

  B.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民事立法特别是合同法中要尽量扩大任意性规范的数量

  C.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但以前者为主

  D.民法奉行私法自治,所以不应该设置强行性规范

  47.合伙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原因(  )。

  A.合伙协议决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B.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C.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D.合伙因为违反法律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8.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  )。

  A.法定权利

  B.约定权利

  C.延期抗辩权

  D.永久抗辩权

  49.意思表示应该包括哪些构成要素?(  )

  A.表示行为

  B.目的意思

  C.主体适格

  D.效果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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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期间的中断可以适用于(  )。

  A.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B.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C.除斥期间

  D.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练习题10参考答案

  46.BC【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特点。我国民法属于权利法,它确认并保护民事权利,但是它同时也保护法益,即其保护的重心是民事权利但是合法利益也在民法保护范围之内。另外民法奉行私法自治但是也不排斥部分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虽然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47.ABC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的终止事由。合伙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是合伙终止的原因。具体而言,合伙因为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而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因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而解散。另外,合伙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强制解散终止。

  48.AC【解析】本题考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法定权利,实际上抗辩权本身就属于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如果是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的权利,一方行使基于约定的抗辩事由所产生的权利,仍然是行使合同权利的表现。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可以暂时阻止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的行使,但却不能使该项请求权本身消灭,当请求权的障碍消除或者消灭后,请求权人仍然可以继续行使请求权。

  49.ABD【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根据通说三要素说,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所以A、B、D正确。主体适格是评价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的要素,不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50.AB【解析】本题考查期间的中断。除斥期间和最长权利保护期限均属于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均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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